普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普宁市人民政府
普宁市普侨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案例获省司法厅采纳汇编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2-22 11:10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期,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促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广东省司法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案例征集工作。普宁市普侨镇人民政府《钟某某占道经营案》被省司法厅采纳汇编,作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推广学习。

  普宁市普侨镇人民政府《钟某某占道经营案》

  一、案情概要

  2022年4月22日普侨镇执法人员在普侨镇石南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钟某某擅自占用道路经营菜档,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时现场拍照存证,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次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钟某某未按要求整改,仍存在占道经营的行为,将上述复查情况记录入《复查整改意见书》并拍照存证。同日,普侨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立案,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向当事人钟某某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当事人钟某某未提出申辩和陈述意见。4月27日普侨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钟某某处以200元罚款,钟某某在限期内缴清罚款。

  二、法律适用

  本案中,当事人钟某某在普侨镇石南路占道经营的行为,是否能适用《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看该条例的适用范围。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四十二条规定“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揭阳市新型城镇化“十四五”规划》将普宁中心城区定位为Ⅱ型大城市,占陇镇、洪阳镇定位为Ⅰ型小城市、里湖镇、南径镇、梅塘镇、军埠镇、云落镇、下架山镇、广太镇、梅林镇、大坝镇、赤岗镇、高埔镇、麒麟镇、南溪镇、船埔镇、大坪镇、后溪乡、普侨镇定位为Ⅱ型小城市。因此,普宁市各乡镇街道实行城市化管理,属于《条例》适用范围。根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普府规〔2021〕1号)第80项职权“对占用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以及《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行使本条例规定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明确普侨镇人民政府有对占道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规定,普侨镇人民政府依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第80项职权“对占用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以及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由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钟某某给予200元罚款的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而且合理适当。

  近年来,占道经营行为成为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影响着市容市貌及道路畅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希广大经营人员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共建规范有序市容秩序,共筑美好和谐生活家园,共享法治文明建设成果。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