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梅林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5281007033112Y
住所:普宁市梅林镇梅光村梅林广场西侧梅林镇政府
经查明,当事人梅林镇人民政府在办理新增取水许可事项过程中提交不符实际的第三者利害关系说明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普水取水许【2023】16号)。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船铺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梅林镇人民政府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上诉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决定如下:
拟撤销梅林镇人民政府在2023年4月11日获准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普水取水许【2023】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诉、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诉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普宁市水利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