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水许决字〔2024〕2号
普宁市水利局注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普宁市梅塘景光合径水电站:
我局于2023年10月15日准予你水电站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核发了“D445281S2020-0083”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2023年10月15日至2028年10月14日)。现经核实,发现以下情况:
根据《揭阳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揭府函〔2021〕88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你单位没有办理环评手续,整改未完成。经市政府同意,原则上将你水电站调整为退出类水电站,现由我局依法注销你单位的取水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决定注销原水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庆生;联系方式:0663-2258991)
普宁市水利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