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水取水许〔2024〕3号
普宁市水利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普宁市梅林镇镇区饮用水工程取水项目)
(项目代码:2201-440000-04-01-480972)
普宁市梅林镇人民政府: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有关镇区饮用水工程取水许可申请材料。经审查,普宁市梅林镇镇区饮用水工程于2022年9月开工建设,工程新建供水站1座,设计供水规模3000吨/天,供水管线总长13945m,按规定该项目取水需开展水资源论证。2023年4月,梅林镇委托广晟昊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完成《普宁市梅林镇镇区饮用水工程(再头供水站)水资源论证表》编制并通过专家组评审。2023年4月11日,你单位第一次申请取水许可,并获得本机关批准(普水取水许【2023】16号)。后本机关发现梅林镇人民政府在申请该取水许可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且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大影响,导致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2023年11月6日,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书(普水许决字【2023】33号)。
近期梅林镇与涉及的第三方利害关系人积极协商且有较大进展,相关补偿协商事宜已全面提速,梅林镇与涉事的第三利害关系方就补偿等问题在船铺镇党政的支持协助下正积极协商中,两镇作出书面承诺,于工程项目取水设施完工之前达成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梅林镇人民政府再次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本机关局务会议讨论,鉴于梅林镇镇区饮用水工程属民生工程,为促成该工程及早投入使用,同意梅林镇人民政府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补偿协议于工程项目取水设施完工之前补交,确保取水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普宁市梅林镇再头村灯心塘以拦水陂采用引水方式取地表水用于制水供水,用于梅林镇镇区饮用水工程取水项目。总取水量88.97万立方米。项目运行期年最大取水量88.97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3000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为0.035立方米每秒),设计取水保证率为95%。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取水量在揭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普宁市的用水总量指标内统筹考虑。
二、废水经梅林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崩坎水。年退水量76.65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废水退水5.48万立方米,生活废水退水71.18万立方米)
三、你单位应该按照《梅林镇镇区饮用水工程(再头供水站)水资源论证表》中专家评审意见要求,落实好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各项措施。加强对项目取水计量及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维,建立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必须妥善处理好取水水源上下游关系,确保不发生水事纠纷。
四、工程完工前,你单位应及时补交相关补偿协议。在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接入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时向本机关申请验收并报送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取水工程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验收通过,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若你单位提交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相关资料不符合发证要求,不利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五、你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取水项目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税)。
六、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你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
七、自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决定自行失效。
八、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普宁市水利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