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水许决字〔2024〕3号
普宁市水利局注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普宁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我局于2019年2月28日准予你单位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核发了“D445281S2020-0076”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2019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现经核实,发现以下情况:
你单位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决定注销原水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庆生;联系方式:0663-2258991)
普宁市水利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