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船埔吉瑶水电站: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收到你电站提交的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你电站于2008年10月建成投产,总装机容量为275KW,年最大取水量为460万m³。根据《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22〕1292号),2021年8月20日,揭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揭府函〔2021〕88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你电站被列为整改类,须按照省规定期限,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内清理整改或拒不清理整改,将责令电站解网,直接退出,限期拆除。截至2023年12月底,你电站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2024年1月11日,普宁市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本机关发来《关于做好2宗整改退出类小水电站退出工作的函》,根据省、揭阳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并经普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将你电站原则上调整为退出类水电站,并建议由本机关依法撤销其取水许可证。
鉴于你电站至目前仍属于退出类水电站,申请延续取水许可的项目不满足“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延续条件,且你电站向本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已超过法定提前45天的申请期限,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自行承担怠于行使权利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经综合评估,拟不予延续。2025年6月19日,本机关作出《普宁市水利局拟不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普水许告字〔2025〕1号),告知你电站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6月20日你单位签收。逾期你电站无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无申请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六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准予延续取水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甘刘阳 联系方式:0663-6180123)。
普宁市水利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