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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市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2-30 15:1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的通知》(粤统办函〔2020〕1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普宁市统计从业人员管理,准确掌握统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立统计人员统计信用档案工作,组织填报统计人员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立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

加强统计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加快构建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必要保证,对于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营造良好统计生态环境,提高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填报对象

  填报对象包括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和统计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

  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包括市统计局统计从业人员;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统计从业人员;乡镇场(街道)、管委会统计从业人员。

  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包括作为常规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统计负责人。

  三、工作原则

  2020年重点完成乡镇场(街道)、管委会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认定工作。根据乡镇场(街道)、管委会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情况,从2021年起有计划地逐步推进其他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管理工作。

  四、报送时间

  各地于6月24日前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附件2)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加盖公章,电子版发送至市统计局邮箱,之后于每年1月25日前向市统计局报送汇总信息更新情况。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填报统计信用信息档案工作,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信息填报工作,并安排专人建立统计人员信用档案信息库。统计从业人员信息要真实、准确,不得编造虚假信息。


  附件:1.转发《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的通知》

     2.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

     3.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信息汇总表


                                         普宁市统计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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