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河砂管理工作,打击在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非法采、洗砂行为,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道采砂与防洪安全密切相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主管机关,河道采砂必须首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凭《河道采砂许可证》到国土资源(矿产)、海事等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前,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单位和个人采砂,否则追究批准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等单位和个人以招标、租赁、发包、转让及其他形式许可他人在河道采砂的行为一律无效,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对违反者,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况追究行政、治安甚至刑事责任。
三、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原则,各村要持续开展辖区内流域水系、涉水区域“全覆盖”大排查行动,严厉打击河道水库等非法采、洗砂行为。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于达到行政处罚条件的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