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东**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
地址:普宁市占陇镇******
邮政编码:515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寇*迟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16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明,你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热切割作业,以上行为有现场使用的热切割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 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普宁市财政局,账号 9164700012509039(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