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户、屠宰户及相关人员:
为保障我镇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云落镇人民政府将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及刑事案件的,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现将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三、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销售病死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五、不得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对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鼓励举报违法犯罪行为。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涉及牲畜养殖、调运、屠宰和肉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各村(居)应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举报电话:0663-2484268
云落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