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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落镇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9-07 15: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全面整治违法建设,进一步规范全镇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云落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全镇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云落镇辖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农户如有建房需求,可依法按程序进行申报宅基地: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三)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在《普宁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民委员会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四)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收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资料后,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联合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出具《普宁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对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有关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凡有下列情形的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和建设规划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不按许可条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依照建设规划管理规定无需领取相关许可证的除外。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公路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各村(社区)是落实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在建违法建设,属地村(社区)要立即组织力量,全力配合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四清两断”措施(清理施工队伍、清理脚手架、清理施工设备、清理建筑材料和断水、断电),从根本上断绝偷建抢建的条件,严厉打击偷建抢建行为。对已责令停止建设并要求落实“四清两断”措施的违法建设,如拒不落实“四清两断”措施,继续进行偷建抢建行为的,立即上报至镇。该违法建筑物依法可予以拆除或没收条件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措施,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人从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新增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请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营造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高压态势,为整治违法建设做出一份贡献。

  五、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建筑材料、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用户,不得向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严禁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队在我镇辖区承接建筑工程,严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向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违者依法从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党员、公职人员和村(社区)“两委”干部要带头维护城乡规划秩序,凡支持、参与违法建设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建设,不买卖、不租赁违法建(构)筑物,违者权益将不受法律保护,也将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八、在整治违法建设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如发现村(社区)及相关部门对整治违法建设存在执行不力、处置缓慢、出现违法建设管控不力等情况,将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负责人及为违法建设提供“保护伞”人员的责任,坚决斩断“利益输送”链条。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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