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有效推进我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巩固2022年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成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揭阳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加大农村建房管理力度,依法依规推进自建房分类整治,严格控制增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形成机制健全、保障到位、工作落实、规范运行的农村建房管理格局,全面提升农村自建房安全质量和水平。
二、 主要任务
(一)组织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在持续推进城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全镇范围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镇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以重点区域重点问题整治为突破口,提升整治实效。重点整治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以下五类房屋:
(1)3层以上,聚集人流10人以上的房屋;
(2)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性和饭店、旅馆、商超等经营性的房屋;
(3)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
(4)疑似使用海砂建造的房屋;
(5)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
2.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三个方面:
(1)建设合法合规性。排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2)结构安全性。排查自建房设计、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是否擅自改变梁、柱、承重墙等建筑结构和布局,是否存在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搭设构筑物等情形)。
(3)经营性安全。排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将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或提供给公共活动使用,自建房是否符合各行业经营许可有关场地、场所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特别是用于餐饮经营的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
3.排查方式。组织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镇核查,完成自建房排查摸底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1)基础调查。一是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自报。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的责任,全面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按规定要求填写上报信息,并及时上报村“两委”、有关单位。二是村“两委”、有关单位审核。村“两委”、有关单位对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情况进行100%审核,建立台账并上报镇。
(2)镇复核。镇对村“两委”、有关单位提交的台账逐一复核,对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定,并将排查数据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
(二)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村、有关单位要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各村、有关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
(1)重大安全隐患。对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变形、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建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危及相邻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2)较大安全隐患。对存在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分隔群租,擅自改变承重结构,超设计增加荷载的自建房,要及时清退人员。经房屋安全机构鉴定认为可以采取加固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专业机构出具加固方案,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整治。
(3)一般安全隐患。对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且可以立即整治到位的自建房,要立行立改,及时更换、增设相应设施设备。
(4)地质灾害隐患。对因建房削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三)强化安全管理
1.加强日常检查。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压紧压实村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吹哨人”制度,充分发挥村“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依托数字城管、平安综治等网格,健全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以及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2.严控增量风险。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加强部门联动,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性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明确部门分工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职责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镇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指导用作民爆、商贸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教育组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用作文化、旅游设施等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镇司法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
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自建房拆违控违工作,加强对合法用地上的自建房违建加层、违法改扩建和抢搭抢建的查处,指导督促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镇专职消防队负责督促指导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四、 工作要求
(一)做好综合保障。一是人财物保障。要认真研究解决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必要的人财物保障问题。二是培训指导保障。要抓好排查人员、村(居)“两委”干部及村民、居民排查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基层排查能力和工作效率。三是专业技术保障。要广泛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企业,以及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农村“房地一体”、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等数据成果开放共享。四是解危服务保障。要按照“谁拥有(使用)、谁付费”的原则,鼓励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发动金融、保险等服务机构支持自建房的安全鉴定工作。
(二)强化督促指导。加强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三)积极宣传引导。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等传媒,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增强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房屋安全意识,自觉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调动村(社区)干部、党员、公职人员等关键少数的积极性、主动性,带动群众自查自报、自我排险。耐心做好政策解读、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