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单位
普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普宁市自然资源局、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粤建设函〔2008〕481号)
《揭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揭府〔2017〕54号)
三、受理条件
符合《揭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方案》揭府规〔2020〕4号的规定
四、申报材料
(1)揭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
(2)增设电梯协议和公示资料;
(3)该栋(梯)实施主体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手续的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设计图纸;
(6)施工图纸及设计技术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注:1、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原房屋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单位或个人承担工作,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实施主体将报送社区居委会备案资料在拟增设电梯的本栋(梯)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眼位置公示7天。
五、办理程序
社区居委会备案→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窗口受理→联合审查→ 作出决定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联系方式:0663-2489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