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承接国内外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精准落实自然资源要素支撑,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自然资源支持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3〕13号)《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自然资源保障方案〉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写了《普宁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自然资源保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对《普宁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自然资源保障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存在异议或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2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nzrzyly@163.com。
普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0日
普宁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自然资源保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部署和揭阳市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聚焦制造业当家,承接国内外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精准落实自然资源要素支撑,根据《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自然资源保障方案〉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23〕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规划引领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科学划定“三区三线”,涉及基本农田应调尽调、用地规模应落尽落,在守住国土空间安全底线基础上有效化解重点平台和重大项目的空间矛盾冲突问题,腾出发展空间。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生效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主平台建设项目,可通过使用国土空间规划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方式保障用地空间。
(二)划定重点产业平台及工业控制线。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若干个重点产业平台,预留主平台及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发展空间,促进产城融合,支撑普宁打造区域产业高地。划定工业控制线,将新增和拟保留使用的存量工业用地划入工业控制线,并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有效保障工业用地发展空间。
(三)落实产业用地规划布局及控制指标。推进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单元规划,科学合理确定用地功能布局、规划控制指标,引导产业项目落地需求精准对接空间规划,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倾斜支持用地指标
(四)保障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对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全面保障,市、县先进制造业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和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全面保障。
(五)支持标准厂房项目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建设标准厂房,保障中小企业发展。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容积率超过2.0的,所使用用地指标市向省申请返回。
三、保障项目耕地指标
(六)支持增减挂钩、补充耕地节余指标交易。通过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整理形成的指标,在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指标通过省域内建设用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在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将持有的补充耕地节余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补充耕地网上交易平台有偿转让。
(七)支持降低耕地指标成本。结合补充耕地(含垦造水田)成本,自行确定耕地指标(含水田指标、粮食产能)使用价格,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强化水田指标市级统筹,全力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揭阳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内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以省、揭阳市发改部门重点项目计划为准),使用本级指标的:按耕地指标12万元/亩、水田指标30万元/亩、粮食产能50元/公斤。其他工业用地项目,使用本级指标的:按耕地指标12万元/亩、水田指标40万元/亩、粮食产能50元/公斤。统筹使用揭阳市级指标的按《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自然资源保障方案〉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23〕2号)文件执行。
四、优化土地供应
(八)加大工业用地供应量。结合我市产业规划、市场供需及招商选资情况,通过科学制订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重点突出产业用地,切实加大工业用地供应力度。
(九)支持降低优先发展制造业用地成本。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十)灵活采用土地供应方式。工业用地供应除正常公开出让外,还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供应方式,强化土地要素保障,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一)严格实行“净地”供应。拟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推广带建设方案出让,招商主体在土地出让前明确建设方案,土地出让时建设方案一并公告,出让后企业根据方案建设,实现“交地即开工”。
(十二)推广标准厂房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在开发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建设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标准厂房用地可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给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标准厂房用地面积不超过本市当年度计划供应工业用地总面积的10%。支持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建设标准厂房。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除可进行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外,还可以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五、支持促进升级改造
(十三)支持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和“工改工”。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的,可享受“三旧”改造政策红利,包括完善征地手续转征国有、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地价优惠涉及历史征地的按评估市场价40%计收地价、涉及国有土地自行改造的按新旧用地的评估市场价差额50%计收、涉及村集体申请转为国有土地自行改造的按评估市场价40%计收地价等。
六、支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十四)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鼓励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地区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区域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可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试点地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先编、先报、先批、先用。列入国家试点的地区,可按照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加集中连片、总体保持稳定的原则,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