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置“水上乐园”片区开发建设涉及的有关用地遗留问题,根据普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普行复决〔2021〕96号)决定意见及市政府对我局《关于要求拨款返还普国土拨〔1994〕044号企业用地相关土地补偿费及税费的请示》(普自然资发〔2022〕99号)的批复意见,将原“普宁市流沙企业管理办公室”原位于我市市区“水上乐园”片区的2.6亩用地涉及的相关土地补偿款及税费共82.1871万元拨付给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代表连锡洪,由于原“普宁市流沙企业管理办公室”已解体,若该宗土地使用权还有其他权利人或权利人代表,请相关权利人或权利人代表自本通告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我局提出复查和配合做好有关情况调查,逾期我局将依法将该宗土地涉及的相关土地补偿款及税费共82.1871万元拨付给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代表连锡洪。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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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