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经联社:
根据普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普宁市农村财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普财〔2020〕68号)文件要求,经镇委、镇政府同意,制定了《普宁市麒麟镇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台本辖区农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普宁市麒麟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普宁市麒麟镇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步规范全省村(社区)“两委”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普宁市简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建设流程指导意见》、《关于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一步规范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通知》、《普宁市农村财务管理指导意见》、《<普宁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普宁市村级支出专用票据管理的意见》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镇行政村居委会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镇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细则,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分别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相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民主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17项:
1.组织章程;
2.民主决策制度;
3.民主监督理财制度;
4.财务公开制度;
5.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6.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7.财务收支计划制度;
8.财务收支制度;
9.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0.公开招投标制度;
11.收益分配制度;
12.投资管理制度;
13.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14.公章管理制度;
15.工资奖金、补贴管理制度;
16.岗位责任制与奖罚制度;
17.其他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由本村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并报镇政府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宗旨;
3.组织的资产;
4.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6.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
7.收益分配制度;
8.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9.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四议两公开”进行决策、实施,即党组织提议、村两委班子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主要包括:
1.村振兴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2.村级组织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
3.村级财务预决算;
4.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村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
5.村民宅基地申报;
6.村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低保户、五保户的确定及供养,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款物的分配、发放等;
7.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
8.村级集体资金(含专项资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开支和资产处置;
9.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级集体资产交易事项: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作经营等重大资产交易的;
(2)农用地项目;
(3)商铺项目;
(4)厂房、仓库项目。
10.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和村党组织、村委会认为应当按程序决策的其他事项。
决策的内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决策的程序按照上级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并形成书面记录妥善存档。公示期间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民主表决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需注明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表决事项,表决方式须是现场表决,需到会本人签名并按右手食指指模,不得代签,不会书写的可委托他人代写,但需括号注明代写人姓名,并且委托人本人须按右手食指指模确认。法定代表人还要对会议表决事项及签名真实性进行签名承诺并加盖公章。民主表决书多页的必须加盖骑缝公章。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分层次民主决策制度。根据经营管理活动的性质和涉及的金额分层次进行民主讨论、决策,讨论结果应当形成会议决定或纪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相关的管理制度中明确民主决策各层次的具体方式、上下限范围,镇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制度由低至高分四个层次:
(1)村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2)村两委会成员、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3)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过党组织提议、村两委班子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程序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应当列席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
2.经济社级民主决策制度分以下三个层次:
(1)社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只有社长不设社委或只有1名社委的由社长、分管或联系该社的村干部讨论、决定);
(2)社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3)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各层次民主讨论决策出现争议、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交由上一层次进行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层次民主讨论、决策通过的决定、决议。联合审签财务支出时出现一方拒绝签名的,以相应会议决定、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实施:
1.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3.党员大会审议: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审议事项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以上审议通过,方可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
4.村两委会(社委会):“一人一票制”,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所作决定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赞成票通过;
5.民主理财监督机构:“一人一票制”,所作决定须经全体成员2/3以上的赞成票通过;
6.村党组织的提议意见:“一人一票制”,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有效,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决议方能生效;
7.法律对召开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章 会计委托代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委托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开展村级财务会计工作。代理服务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会计代理后,村、社仍必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开展经济活动,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村、社应保证其所提交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原则上由镇政府负责组建,代理村、社的会计工作并对其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条件许可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会计委托代理队伍,且购买人员薪酬不得高于县级购买人员的标准。
第十三条 将普宁市财政局拨的镇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补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运行经费。
第十四条 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当在村(居)委换届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职责是:负责核定备用金,审核各村、居、社报销单据,录入普宁市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编制月报、季报、年报,协助编制预决算方案,严格按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账务的审核把关和会计档案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工作岗位可以一人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定期实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不相容岗位工作进行独立监督。
第十七条 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工作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由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派人监交。交接工作完成后,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及时将新上任的人员资料报送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
第十九条 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工作监管,并加强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报账员一名、出纳一名,负责本村财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主要领导、经济社社长不得兼任或担任出纳或会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报账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报账员职责:
1.协助上级编写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年终分配方案;
2.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负责原始凭证审核、报销凭证和收入票据填制和用款申报工作,及时与出纳员办理单据审核、交接手续,核对现金、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对账单,确保账款相符;
3.负责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的领用和发放登记工作,配合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开展农村财务专用收据核销工作;
4.负责准时向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报送收支单据;
5.负责本村财务公开;
6.负责组织村级的民主理财活动;
7.负责定期开展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清查工作;
8.负责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合同登记簿、合同收款台账、工程台账等登记工作,并及时将最新数据报送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
9.负责会计资料、财务报表、经济合同等资料的保管工作;
10.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出纳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按月核对银行对账单,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专用章及有关票据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代理程序:在每月月末(每季季末),出纳按时结账,报账员、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对单据进行审核,并核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对账单等,填报交接单,在次月10日前到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记账和领取会计报表。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民主理财监督机构2/3以上成员对会计报表审核签名后,一份公布、一份存档。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农村财务预、决算制度。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预决算方案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它收入;年度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其他支出。预算的编制尽量详细,最好明细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每年年终,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备案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要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决策通过。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编制或调整后,应报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要对预决算的编制进行指导,并负责监督预算执行。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要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专户和财政专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所有收入款项,必须于当天先缴存上述账户后方可按规定程序使用,不得坐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货币资金收支进行序时逐笔登记。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离管理。村集体的现金、支票、印章、存折、存单、有价证券等必须专人分开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严禁由同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同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做到日清月结;个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实际需要,可提请开户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并严格执行现金限额规定。严禁白条抵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现金使达到银行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含本数)的收支业务,应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依法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开支审批手续齐全的下列情形可使用现金支付:
1.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给予村“两委”干部的适当补贴;
2.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给予经联社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适当补贴;
3.除在村集体领取薪酬人员外,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委换届选举会议(不含党员会议)等,给予参会人员的误工补贴;
4.依法支付的临时劳务费;
5.给予农村集体成员的医疗救助;
6.向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孤寡老人、高龄老人、伤残人员、军人军属、困难党员及通过村规民约确定的特殊人群等发放的慰问金;
7.支付给本集体成员的福利补助(口粮、粮差、分红)及征地拆迁补偿等;
8.支付奖教奖学金;
9.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开支;
10.因紧急情况购置抢险救灾物品或设备的开支。
上款第1、第2、第3项严格按照《关于进步规范全省(社区)“两委”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20〕3号)执行;第10项,经手人应在事后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提交书面说明,取得合法票据并经审核情况属实后,方可办理第10项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日记账,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抽查核对情况须及时上报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按普宁市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系统各模块规定要求,每月8日前将上个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核、录入、建账、编制报表等。
第六章 收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的收款票据,并及时登记入账。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收入必须是合法、合理的收入项目,严禁出现乱收费现象,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
第三十八条 上级拨款及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三十九条 社会各界、港澳台同胞、华侨、群众等捐赠以及财政、农业等各级政府部门拨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均属于集体财产,纳入集体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捐赠者对捐赠资金有特定用途要求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资金。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第四十一条 支出事项应按规定取得合法的支出凭证。所有开支由经手人将原始凭证给会计审核,符合报销规定的开具报销凭证,履行审批等手续后才能报销。
第四十二条 由于我镇村、居、社,数量多且经济状况差异大,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放管服”的精神,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具体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由各村、居、社,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审议通过,并编列入村级农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有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章。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必须严格把好资金使用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拒绝付款,及时予以退回、不予登记入账:
1.虚假开支;
2.不符合民主讨论决策程序越权审批的或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会议纪要的;
3.每年3月底前未能通过财务收支预算的或超过财务收支预算未能补办程序的;
4.开支用途不清楚、不合理的,开支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5.原始凭证票据种类不符合规定的或原始凭证内容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6.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的。
上款第4项、第5项,经办人员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手续或资料的,会计委托代理中心重新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入账。
第四十四条 要大力推行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凡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7〕6869号)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涉农办〔2019〕18号)规定不需进行招投标的涉农建设项目,不实行招投标并按上述文件程序要求报账。其它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支出,达到资产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限额的,依法经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支出。严禁“化整为零”,拆分工程项目逃避资产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或公开招投标。根据《普宁市简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建设流程指导意见》,明确结算票据须提供发票或符合普宁市村级组织统一使用范围的村级支出专用票据。
第七章 票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支款项和内部往来结算时,必须按照普宁市财政局《<普宁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普宁市村级支出专用票据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使用由普宁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票据。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支票等票据实行使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登记、使用、保存和核销手续。专用票据使用时要求连号连本,作废票据应当加盖“作废”章,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第四十七条 申领专用票据实行“验旧换新”制度,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申领专用票据时将使用完的专用票据存根联交回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核销后,方可继续领用新的专用票据。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在办理专用票据核销时,将审核专用票据数量是否齐全、使用范围是否合法,核实无误后书面报普宁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核销处理。
第四十八条 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对已核销的专用票据存根联,将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保管期满后,由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按照市、县级财政部门的统一布置对专用票据存根联进行销毁。对保管期届满,但有未了事项的专用票据存根联不得销毁,将单独抽出立卷,保管至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四十九条 发生对外支出时,必须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进行会计核算。下列必须取得合法票据,不得以“白条”入账的支出事项包括:
1.从经营单位购买实物,未取得发票、发票内容不全或未加盖经营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支出事项;
2.业务招待费,未取得餐馆酒店等经营范围内且有实际经营的发票,或以其他票据入账的支出事项;
3.乘坐公共汽车、火车高铁或飞机等交通工具,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车票、机票的支出事项;
4.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农副产品,未使用当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现金支付凭证的支出事项;
5.使用过期发票或其他不合法的票据入账的支出事项;
6.其他经济业务发生,应取得合法票据而未取得的支出事项。
第五十条 现金支出凭单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发生的零星支出,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第八章 征地补偿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等。
第五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五十五条 动用征地补偿费,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预算)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
第五十六条 没有履行上述程序,擅自使用土地补偿款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并按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的清查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不得随意将公款外借。除了正常业务往来发生应收款项以外,不得将集体资金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
第五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应在债权诉讼时效内,通过挂号信、公告送达等合法送达方式送达,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六十条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接受监督。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并积极消化旧债,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贷款,应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的水平范围内。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集体固定资产购建、使用、保管、处置和清查等制度,固定资产必须设立专账进行管理,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保证资产明细真实、明晰,并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
第六十三条 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出售或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公开的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估固定资产的残值或市场公允价值,以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第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售、清理处置固定资产或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原因需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须履行以下程序:
1.村原账面价值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后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将相关会议内容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如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出异议的,必须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2.村原账面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固定资产,经村“两委”集体与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必须有会议记录的附件;
3.村原账面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固定资产处置,需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决议;
第六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建立台账管理,专人跟踪,保证工程项目管理合法、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工程项目需履行民主讨论表决程序,会议决议需明确建设工程项目要点(如项目内容、技术质量要求、建设规模等),如委托施工方的需明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将会议纪要、招标公告、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并照相存档。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及时进行质量验收和竣工结算工作。村务监督民主理财机构成员要全程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验收等全过程。
第十一章 投资管理
第六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使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购买有价证券、参股入股、合作等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第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经济项目应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审核。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不得擅自作价: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作经营等重大资产交易的;
2.农用地面积2亩以上(含2亩),物业资产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项目交易;
3.账面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或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5.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七十条 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该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解释。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评估机构书面解释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解释之日起十日内,提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受委托进行复评的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复评结论。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提出,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办理。
第七十一条 对外投资(合作、合营)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事项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和公示,签订后的合同须报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第七十二条 加强对投资取得的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指定专人管理,按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进行详细登记。
第七十三条 投资项目要落实管理责任制,防止经营不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
第十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实行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事前监督,对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民主讨论决策程序的落实进行监督;二是事中监督,对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各层次民主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事后监督,对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各层次民主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结果进行评价,监督财务公开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第七十五条 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监督;
2.经济合同监督;
3.经济实体管理监督;
4.计划管理监督;
5.筹资与投资监督;
6.借出资金监督;
7.工程项目监督;
8.固定资产处置监督;
9.债权、债务处置监督;
10.土地转让监督;
11.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监督;
12.干部工资补贴监督;
13.收益分配监督;
14.财务收支监督;
15.公章管理监督。
第七十六条 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形式包括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七十七条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
第七十八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必须遵守纪律,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活动。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应按时参加民主理财活动,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的应提前请假。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理财活动的,应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取消其资格。
第七十九条 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所作决定须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全体成员2/3以上的赞成票通过。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可保留意见并向上级书面反映情况,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集体意见。每次活动的情况要在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活动记录本上详细记录。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未形成集体统一意见前,任何成员不得散播个人意见、煽动村民。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提出问题必须有书面意见,没有书面意见或理由不充分而拒绝出具审核意见或拒绝开展民主理财活动、不按时出具审核意见的,视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没有意见,经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核实后入账。
第八十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1.检查监督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2.检查监督财务管理活动,每月(季)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表;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3.每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表;
4.列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会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在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6.协助上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7.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作民主理财工作报告;
8.办理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书面联名要求的审查账目等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监督机构不是权力机构,无权否决成员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成员大会通过的事项,只可提议召开相应会议进行修订、修改。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意见或其他书面意见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不一致时,以相关会议决定、决议为准。
第八十二条 经民主理财机构审核后有不规范的单据,村、社有关人员要及时纠正,属合理、真实、可补办手续的,应补办手续,属不合理、不真实、不可补办手续的,应予清退。
第八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布专栏,公布栏应设置在群众相对聚集的地方。公布内容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资产及负债情况、收益及收益分配、租赁项目明细、财务收支明细、债权债务明细、固定资产明细、在建工程项目明细、干部报酬审批及发放明细、民主理财结果等。
第八十五条 实行财务收支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按《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时间、程序进行公开。村级每月公开一次,每月10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公开报表;经济社、村民小组至少每个季度公开一次,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公开上季度的财务公开报表。公开的财务报表必须有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机构人员签名。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每月(季)公开的财务资料均要存档,公布时要拍照打印附在每月财务记账凭证后面备查。
第八十六条 实行网上财务公开。将财务公开内容在普宁市党群服务平台上公开。
第八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资料,并归档保管。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目录、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八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本组织财务及财务公开进行监督,成员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查阅公布栏或有关网站上的财务公开资料,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就某项财务事项进行公开解释、要求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进行查账、公布结果。
第八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对群众要求解释的事项必须进行口头解释,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要求解释的,必须书面进行解释并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九十条 全体成员均享有知情权,但查账必须通过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实施,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账,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要求的事项开展专项清查,并将结果公布。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离职(或解聘)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其经管的一切账簿、凭证、报表、合同(或协议)等会计资料要开列移交清单,经监交人、接管人员核对无误签章后才能离职。离职财会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移交会计资料,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届的会计档案由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保管,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委、社委后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应由会计负责保管,禁止分散保管或由离职人员保管。
第九十三条 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重大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如合同、账簿、凭证等)以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长期保存。
第九十四条 到期会计档案销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逐项清点核对后监督销毁,并由监督人和经办人在清单上签名作证明,将清单归档。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应销毁的,应继续封存保管。
第十四章 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
第九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公布的财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归档并接受审计及监督。
第九十六条 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及时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第九十七条 财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以及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等。
第九十八条 应当公开的事项,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每月公开;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定期公开的财务事项,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每月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及时公开的财务事项,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布;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布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
第九十九条 财务公开应在村务公开栏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公布,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于群众监督。
第一百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一百零一条 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培训,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绩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履行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职能,发挥农村审计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各村委会、居委会、经联社应依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村级农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对本经济组织现有的财务管理相关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凡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一律取消。
第一百零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上级部门相关法规制度有抵触的,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本细则由普宁市麒麟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