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扎实做好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加强日常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杜绝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对收缴的烟花爆竹,统一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缴交市公安局集中销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市应急管理局,2222583;市公安局,110;市市场监管局,2910371;市交通运输局,2921231。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