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2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连耿生: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09123XXX
地 址: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和美邻村
2021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松紧带染色定型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废水用塑料水桶进行收集,收集后的生产废水通过加工场南侧的厕所进行倾倒,生产废水由位于三层的加工场厕所排放到一层加工场外的排污管后汇集向加工场西面的河道排放口排放,存在逃避监管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从严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