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0〕72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贺郁明开办的硫酸中转分装站:
业主:贺郁明
身份证号码:440504195601******
地 址:普宁市池尾街道高明村
2020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硫酸中转分装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中转分装站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站分装过程产生的清洗废水倾倒在地面后通过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排入北侧绿化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令字[2020]第ZL202043号;4、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分装站:
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