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3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普宁市池尾建辉石材厂:
经营者: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
地 址:普宁市池尾街道高埕村
2020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石材厂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发现你经营的石材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沉淀池东南侧池墙上方设置有一PVC管,沉淀池满载时废水能从PVC管管口直接排向生产车间东南侧围墙外沟渠,现场检查时没有废水外排,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拆除不按规定设置的排污口。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