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9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普宁市流沙南潮纸箱厂:
经 营 者:陈秀玲
身份证号码:440527196809******
地 址: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工业区城南电管所东侧
2021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你厂生产车间内南侧墙边设置有一排污口,清洗印刷机的废水经该排污口与厂外化粪池相连,经化粪池后向污水沟排放(现场检查时该排污口没有废水排放)。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拆除不按规定设置的排污口。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厂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