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10号
潘汉伟:
身份证号码:4405271969*******6
地 址:普宁市里湖镇和平村
2021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开办的凉果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在你厂南侧雨污分流(雨水、生产废水)收集池部分废水溢出后经过厂南侧围墙裂隙流出厂外崩湖沟(里湖火烧溪支流),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1第(02)001号﹞;4、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上述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