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25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张卫彬: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7
地 址:普宁市大坝镇湖美村湖美工业区
2021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塑料造粒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热熔造粒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车间墙体安装有4台大功率排气扇正在使用。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