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19号
普宁市麒麟宏辉电子配件厂:
注 册 号:445281600260789
经 营 者:苏辉池
地 址:普宁市麒麟镇洪和公路南陂村路段南侧
2021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普宁市麒麟宏辉电子配件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