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0﹞14号
罗镇湖:
身份证号: 44052719551******8
地 址:普宁市南径镇陇华村南贵公路边
2020年5月15日、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塑料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东侧四个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设的管道分别向外环境排放,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