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 [2020]41号
普宁市占陇德合石板厂:
经营者: 钟德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281MA5******T
地 址: 普宁市占陇镇西社西湖村下娘宫南侧
2020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暂时不能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露天堆放在厂外东侧空地。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建设固体废物贮存的设施、场所。
我局将组织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