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17号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普宁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庆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6176XXXXXX
地 址:普宁市科技工业园
2021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调查,检查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你公司东北侧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抽至厌氧池的抽水泵PVC管上设置有一带阀门的分叉口,该分叉口连接一软管至雨水沟,启动抽水泵抽水及开启阀门时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能通过该软管管口经雨水沟直接向外排放,现场检查时没有废水排放,雨水沟没有积存废水。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拆除不按规定设置的排污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