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41号
普宁市大坝吕锦文纸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4Y1C478
经营者:吕锦文
地 址:普宁市大坝镇仙耘村第一工业区第二排中段
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你厂清洗印刷机产生的废水倾倒在厂内西侧厕所后通过南面私设的暗管排入厂外雨水沟,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1年第(06)009号);4、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停止上述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