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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5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7-21 10:10 浏览次数:-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51号

  叶辉春:

  身份证号码:44052719540******8                                               

  地      址:普宁市南径镇林内村                                     

  2021年7月13日、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废塑料粉碎清洗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发现你加工场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同意,擅自在加工场内北侧墙下设置两个排放口(检查时没有废水排放),通往场外北侧沟渠,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拆除不按规定设置的排污口。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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