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1﹞43号
普宁市南径岳贤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U
经营者:叶岳贤
地 址:普宁市南径镇林内村泰和里3路西侧
2021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塑料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塑料粉碎清洗过程产生的部分废水通过地面导流沟向厂外南侧沟渠直接排放,部分废水通过加工场西侧墙下一PVC管道流至厂外西侧一简易三级沉淀池后,通过一私设的管道向厂外南侧沟渠排放,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者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