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4〕39号
陈太义:
身份证号码:440527196001******
地 址:普宁市下架山镇水供塘村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布料复合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