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责改字〔2024〕38号
黄培伟:
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0******7
地 址:普宁市燎原街道乌石村洪厝乡新楼局7栋
2024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电脑绣花加工作坊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的排放限值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4年第(12)002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