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46号
普宁市南径慈发塑料厂:
注册号:44528160******3
经营者:罗慈发
地 址:普宁市南径镇庵脚白石路口
2021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塑料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1年第(07)005号﹞;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46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