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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环(普宁)罚〔2021〕72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1-15 10:04 浏览次数:-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1〕72号

普宁市军埠王俊怀服装辅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20WC872

经 营 者:王俊怀

地    址:普宁市军埠镇陇头浮洋村占汤公路东侧

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普宁市军埠王俊怀服装辅料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10月28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1〕7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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