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2〕28号
东莞市德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NX8K1B
地 址: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路莞城段103号1单元602室(集群注册)
编制人员:刘建平
信用编号:BH045953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420352013423070000430
根据《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2年第二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质量问题调查核实工作的函》(﹝2022﹞B250号),你公司为广东爱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广东爱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普宁医疗器械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人员刘建平,信用编号:BH045953,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420352013423070000430)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一、采用标准有误:废气颗粒物标准及VOCs无组织排放等;
二、评价因子缺失:报告未引用VOC有效的现有监测数据,也未开展补充监测;项目采用聚甲醛塑料(POM)进行注塑、挤出等工序,会产生特征污染物甲醛,报告没有把甲醛作为特征因子,也未设置专项评价;
三、环境保护目标遗漏: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东侧厂界约
47m为石涧溪)。
以上事实有:1、《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2年第二季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质量问题调查核实工作的函》(﹝2022﹞B250号);2、《广东爱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普宁医疗器械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3、广东爱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黄晓生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022年9月20日,我局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及编制人员刘建平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28号)告知你公司及编制人员刘建平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及编制人员刘建平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和(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编制人员刘建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通报批评。
你公司及编制人员刘建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