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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市环(普宁)罚〔2022〕29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1-11 09:49 浏览次数:- 【字体: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2〕29号

广东金宝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385774122

法定代表人:李焕生                                 

地    址:普宁市梅塘镇内丰村梅地东

根据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转发省厅关于通报2022年上半年我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情况的函》(﹝2022﹞S115号),通报对第二季度省级网络抽查中,发现你公司上传公开2021年10月份生物质锅炉管道废气检测报告(B1601O27B3)中删除颗粒物、氮氧化物数据。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转发省厅关于通报2022年上半年我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情况的函》(﹝2022﹞S115号);5、检测报告(B1601O27B3、B1601O27B3a);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22年11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3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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