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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2〕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618218618U
法定代表人:林汉明
地 址:普宁市里湖镇对外加工区
2022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里湖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2第(11)001号);4、现场像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2年11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2〕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