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33号
广东泰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6P1756U
法定代表人:李培龙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增1条年产5万吨预拌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审批手续,擅自于2024年5月份下旬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一项§1.1裁量标准“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建设情况: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裁量百分值总和28%,计算罚款金额=28%*1550000*5%
=21700.00元)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元整(217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