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34号
广东联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56ANXQ10
法定代表人:高柳源
地 址:普宁市大坝镇太兴村兴发工业区东侧第一排26号
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所在区域是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