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4〕31号
谢楚荣: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30******2
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溪尾村133号
你是普宁市荣煌彩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普宁市荣煌彩印有限公司建设的印刷项目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印刷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4〕2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你于2024年10月24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4年10月29日在揭阳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44-0033 今日8版 总第11449期 05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揭阳日报上公开道歉的,可按以下规则降低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按拟作出8.2万元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