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5〕2号
普宁市南径双平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6FF8K9D
经营者:叶双平
地 址:普宁市南径镇林内村长潭楼路北侧
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并组织对你厂生产时厂界环境噪声开展现场监测,据监测结果,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的排放限值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监测报告〔普环监(测)字2024年第(12)011号〕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