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5〕3号
普宁市东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UWE3F64
法定代表人:陈少隆
地 址:普宁市占陇镇桥柱新寮村工业大道东侧28号
2024年11月5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废控中心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2024年11月7日,接到揭阳市局案件交办文书及证据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号轻汽线正在对粤V5010K的小型汽油车进行环检。检查人员发现,该车辆为双排气管且双管都有尾气排出,检测时有两根尾气采样探头分别插入该车车尾两侧排气管,其中一根尾气采样探头未接入五气分析仪,存在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检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件、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裁量标准,违法行为:(一)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