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5〕5号
陈太义:
身份证号码:440527196001******
地 址:普宁市下架山镇水供塘村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开办的布料复合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4、身份证明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5年1月15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5〕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罚[2021]7号)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违法行为:(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