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5〕6号
普宁市晨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D
地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中河开发区榕华路华溪路段东侧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31日,检查发现你公司厂房内有部分生活废水通过生活污水管道排向厂外西北侧大门外污水井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广东广环检测技术人员对该公司大门外污水井进行采样检测,2025年1月15日收到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548mg/L、石油类23.6mg/L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像片;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广环检字【2025】第0101A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第七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的规定:裁量启点:7%,超标因子数目:2个,2%,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0%,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裁量百分值总和14%,计算罚款金额=14%*100万=14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