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普宁)罚〔2025〕7号
普宁市下架山楚君塑料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陈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281MA54******
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08******
地址:普宁市下架山镇汤坑村普宁市源辉化纤有限公司东侧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开办的普宁市下架山楚君塑料厂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塑料再生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1、现场勘查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普宁)罚告字〔2025〕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于2025年4月11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5年4月11日在揭阳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44-0033 今日4版 总第11614期 02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址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条从轻处罚标准中第(二)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手续方面问题的,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的规定,按拟作出36万元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00)。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