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入驻普宁大道商业街排屋的专项优惠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盘活普宁大道商业街排屋,提高排屋的入驻率,加快普宁大道商业街的开发进程,助推普宁建设繁荣开放的“商贾名城”和多元融合的“创新之城”,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优惠措施。
第一条 优惠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普宁市域外其他地区入驻普宁大道商业街排屋的企业。
第二条 优惠条件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本措施给予一定优惠:
(一)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普宁新注册;
(二)在2023年度内购置或者租赁普宁大道商业街排屋用于企业办公或者经营,并为普宁带来财政贡献;
(三)自年度销售额达到限上商业标准起予以补助,即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零售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若达不到限上商业标准则无法享受专项优惠措施。(参考南宁市通用厂房补助办法)
第三条 优惠标准
(一)选择排屋租赁
租金:新租赁普宁大道商业街排屋的企业可享受2年租金减免补助,租约3年1签,续租租金涨幅不超过10%,租金按半年交纳,押半年付半年,标准租金以评估价格为准。(参考清远市优惠标准)
(二)选择排屋购置
新购置普宁大道商业街排屋的企业予以500元/㎡的优惠减免补助。
第四条 普宁市域内符合本优惠条件(二、三项)的企业租赁或购置商业街排屋可享受以上优惠标准减半补助。
第五条 优惠补助申请
(一)企业须在符合本措施要求的前提下,于每年2月28日前申报上一年度优惠补助,所有补助包括出让金、租金等费用均采取先收取后补助方式。
(二)优惠补贴申请资料
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需向普宁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入驻普宁大道商业街排屋专项优惠申请表(见附表);
(二)企业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签约合同或投资协议书等落户证明相关材料(第一次申请时提供);
(五)企业实际交纳费用证明材料(包括排屋出让、租赁金缴费凭证、销售额和交纳税额凭证);
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时限7个工作日),收到一宗办理一宗,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提交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将相关材料提交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购置或租赁排屋的企业不得转租给其他方使用,且最低经营年限不低于6年。
第七条 入驻企业若出现严重经营异常或者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该企业优惠补助;若租赁入驻企业在享受优惠后未满租期撤出的,将终止优惠补助。
第八条 对于恶意包装、采取虚假手段套取贴补、与相关工作人员违规骗取优惠措施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一经发现,不予优惠补贴;已给予优惠补助的,予以收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3月14日至3月22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puguozhba@163.com。
(二)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普宁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联系人:周春龙
联系电话:0663-2268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