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2015年普宁市司法局概况
一、 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普宁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普宁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2015年普宁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市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省和揭阳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5.管理、指导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依法负责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
7.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和服装管理以及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
8.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9.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普宁市司法局机关内设6个股室,其中加挂法规股、行政审批股2个,属下设普宁市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并设市普法办公室,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纳入普宁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单位共4个,包括市司法局本级和下属3个预算单位(普宁市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二部分 普宁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普宁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市司法局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如下: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普宁市司法局2015年度总收入129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29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298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473万元,增长57 %。主要原因:一是行政运行经费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6万元,二是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比上年决算数增加426.75万元,三是省级法律援助及公职律师事务所专项资金比上年决算数增加6万元。四是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及政法补助专项资金比上年决算数增加24.25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其他收入0万元。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普宁市司法局2015年度总支出129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29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共安全支出129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及基层司法业务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473万元,增长57%,主要原因是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公车改革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及其他公共安全等工作经费。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普宁市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29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9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934.27万元,增长250 %;主要原因是按政策职工个人保障水平增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及其他公共安全等工作经费增加(年初无预算);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普宁市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29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9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934.27万元,增长250 %;主要原因是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公车改革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及其他公共安全等工作经费;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分功能科目看,公共安全(类)司法(款)129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及其他公共安全等工作经费
三、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普宁市司法局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6.39万元,完成预算30万元的5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6.39万元,完成预算27万元的6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零。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与上年相比,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11.81万元,下降58 %。其中:上年度及本年度年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8.81 万元,下降35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3 万元,下降10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缩减公务用车运行费和接待费,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无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39万元,占54%;无公务接待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3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零,;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16.39万元,2015年局机关及下属3个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1辆,主要用于开展司法业务工作。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7万元,比上年增加17万元,增长4%。主要原因是:一是根据国家统一调资政策,人员经费提高,二是正常的人员职务晋升等。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无政府采购数据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9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单位无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无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法律援助、普法宣传项目支出共涉及资金14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普宁市司法局本级组织对“法律援助”“普法宣传”2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法律援助、普法宣传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较为理想,达到了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从项目绩效看,项目的实施确保了履行政府责任,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同时,实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目标。总体上看,该项目2015年预算执行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良好,达到了预期效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