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房地产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普宁市房地产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 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十、2018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2018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普宁市房地产管理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普宁市房地产管理局是主管房地产业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地方性房产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规划,研究拟定全市房产发展战略及中长期住房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负责全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4)负责全市公有房地产的管理征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房基金和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危旧公房的拆迁、安置、改造和改建。5)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调配,租赁补贴发放和其他基本住房保障有关事务: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做好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工作。6)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7)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房产市场和房产价格的管理。8)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华侨私有房屋政策的落实工作。9)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我局的机构设置:内设股室7个,即人秘股、财务股、房屋交易管理股、档案股(加挂房屋信息股牌子)、公房公地管理股(加挂住房保障股牌子)、房改管理股、房屋租赁管理股。7个基层房管所(即流沙城西、城南、池尾、占陇、洪阳、里湖、梅林);1个交易所,1个房地产评估所,1个房屋安全鉴定所,1个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1个住房资金管理中心,1个房屋白蚁防治所,1个房屋测绘队,1个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各基层房管所及交易所为报账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所、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及房屋测绘队经费在局统一核算;房产综合开发、评估所、白蚁所为独立核算单位。全局编制159人。我局除局机关及房屋测绘队为一类事业单位外,其余均为自收自支单位,收入全部列入市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部分 普宁市房地产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 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十、2018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2018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收入预算1210.96万元。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2.8万元,比上年减少,主要原因为:加强预算管理,实现预算精细化,科学化。其中:2018年没有因公出国(境)事项计划,未安排此项预算;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4万元,比上年减少,主要原因为: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务接待费9.4万元,比上年减少,主要原因为:严格遵照中央八项规定所规定的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严控接待规模及档次。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24.51万元,其中:办公费6.67万元,工会经费0.18万元,福利费0.4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7.22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没有政府采购。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实施公车改革后,本部门有车辆1辆,属于一般公务车。
六、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8年,本部门没有项目需要进行绩效信息公开。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本部门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