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普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一、收入预算总表
二、支出预算总表
三、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五、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 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九、2018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2018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普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普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主管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管理方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参与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医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协调全市无偿献血,贯彻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制度和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划和服务规范,
规范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管理医疗卫生技术准入。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指导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委保健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和工作规范;制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揭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普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普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秘书股、规划与财务股、信息与统计股、法制与综合监督股、行政审批股、体制改革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股(与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合署办公,加挂卫生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医政股(与中医股、药物股合署)、基层指导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股、考核评价股、科技教育与宣传股、人事股、审计股13个股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纳入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5个, 分别是普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普宁市慢性病防治中心、普宁市康复医院、普宁市医疗急救(120)服务中心、普宁市无偿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部分 普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 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十、2018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2018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收入预算1750.97万元,比上年减少167.44万元,下降8.72%,主要原因是减少了结扎手术项目补助经费,支出预算1750.97万元,比上年减少167.44万元,下降8.72%,主要原因是减少了结扎手术项目补助经费。
“三公”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公务接待费3万元,比上年增加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344.68万元,比上年增加28.04万元,上升8.85%,主要原因是增加办公设备购置及信息网络构建费用。其中:办公费16.7万元,印刷费40万元,水费3万元,电费22万元,邮电费1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2.98万元,差旅费10万元,维修(护)费43万元,会议费2万元,培训费45万元,公务接待费3万元,劳务费20万元,福利费35,办公设备购置费30万元,信息网络构建35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采购安排3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3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共有固定资产2227.65万元,分布构成情况为:土地房屋构筑物 935.54万元,通用设备 562.12万元,专用设备 631.37万元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98.62万元。资产变动情况为:比上年增加244.84万元。
五、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8年,本部门尚未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
二、其他收入:指除 “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