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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8-14 10:55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市人社规〔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标准问题

  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的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原则上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缴费标准根据省的调整而调整。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缴费补贴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按上述标准补贴所需资金,按省和县(市、区)二级财政1:2的比例分担。缴费补贴标准根据省的调整而调整。

  三、关于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具体代缴办法由县(市、区)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担。

  四、关于基础养老金问题

  (一)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省定的标准计发,所需资金按照以下区域分档,实行按比例分担:

  第一档为普宁市、揭西县和惠来县等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按省规定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

  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其它县(区),除了按省规定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之外,县(区)财政分担15%支出责任。

  (二)按缴费年限加发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担。

  (三)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担。

  五、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问题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六、关于丧葬补助金问题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按其死亡时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金额计发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担。

  七、其它问题

  本通知与粤府〔2019〕105号文同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府办〔2015〕62号)同时废止。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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